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申请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被取消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
2、受聘于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3、最近3年内未被取消登记;
4、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应当达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影印件;
(二)身份证件原件影印件;
(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影印件。
*原件影印件:本系统所说原件影印件均要求为彩色jpg文件,通过拍照或扫描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