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申请之日前3年内达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延续登记申请表原件影印件;
(二)身份证件原件影印件;
(三)申请延续登记同时变更受聘机构的,还应当提供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解聘证明原件影印件或者原受聘机构依法终止的相关证明原件影印件。